一、案例描述
2001年,A财务公司与B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理财协议书》,将5000万元委托资金分别汇入A财务公司和B投资公司共管的证券账户。2002—2003年期间,B投资公司法人代表张某通过伪造A财务公司相关领导签名分别从C证券公司账户中盗取1000万元、从D证券公司账户中盗取500万元,共计1500万元。
二、案件处理
B投资公司盗用A财务公司1488万元委托理财款项后,A财务公司全力追收,通过多种方式开拓追收途径。2004年9月,张某被依法判刑,但其所盗用的资金绝大部分已被挥霍。判决生效不久,A财务公司立即向法院发出执行申请,多次走访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咨询、沟通工作,经过不懈努力,从张某处追回价值约100万元的款项及物品。
为最大限度挽回损失,A财务公司认为C证券公司和D证券公司在此事件上存在重大过失责任,于是对两家证券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2008年9月,E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令D证券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2009年5月,D证券公司向A财务公司划付赔偿款500万元。2009年6月,E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令C证券公司向A财务公司支付赔偿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009年8月至11月,C证券公司向A财务公司划付赔偿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总计约1500万元。
至此,历经六年的艰苦追收工作终于完成,A财务公司收回被盗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用共计约2100万元,大于A财务公司1500万元的本金损失。
三、案件造成的影响
虽然A财务公司已全部收回被盗款本金,但仍有一些机会成本损失。从2003年开始,A财务公司进行了非常艰苦的追收工作,期间动用了诉讼程序及一些社会资源,造成较大的呆账风险。
四、案件产生原因(风险控制弱点)
(一)内控制度设计缺陷及执行不到位
案发当时,A财务公司内控制度在设计上存在一定缺陷,缺乏系统的投资业务内控制度。同时,相关部门对当时内控制度执行也并不到位,对投资业务的事前风险分析及控制、事后监督等均不足。
(二)事前对交易对手的审查不严
在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前,相关部门未进行充分的前期调查,也未履行逐级审批程序,从而导致对交易对手的审查不足,以致引发风险事故。
(三)事中对投资资金监管不力
资金划出后,投资部门未尽到监控职责,如定期向证券公司查询、对账等,致使B投资公司在长达一年时间内分多笔盗取证券保证金。同时,各部门之间沟通协调不够,未能达到防范风险的监督效果。
(四)合规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违规涉足委托理财业务,并以自然人名义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由于合规风险防范意识不足,最终导致风险事件的发生。
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长效机制
通过这个事件的教训,A财务公司下决心对内部管理制度及流程进行了梳理和完善,并制定及完善了风险控制机制:
(一)投资分析风险控制
1、规范投资分析策略,提高投资分析水平。A财务公司制定出规范化、标准化的投资报告格式模板,投资业务部据此撰写投资分析报告,提高报告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同时,投资业务人员应谨慎参考多家市场研究报告,充分估计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分析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中台部门风险把关前移,严格管控投资风险。风险管理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规律、市场行情和规律进行高度关注,认真分析投资部门出具的投资报告,并对投资的合规性和风险性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二)投资决策风险控制
1、完善投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一是采取总体交易限额控制,即董事会审议确定年度投资计划,明确投资规模、投资品种等;二是采取类别交易限额控制,即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在董事会批准范围内确定各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交易限额等;三是不断优化完善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及流程,规范投资业务的开展。
2、通过完善的投资业务审批流程控制投资风险。A财务公司实行投资业务三级审批制度:投资业务由投资业务部门尽职调查,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后,依照A财务公司业务管理授权办法,分别报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董事会审批,降低业务决策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三)投资操作风险控制
1、优化和完善A财务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自营账户管理办法》、《委托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等多项制度及相应的业务流程,实现了投资业务各品种、全过程的规范性、格式化和标准化,明确操作风险的关键环节,使投资人员在业务操作过程中有章可循,易于有效掌握和发现关键风险点。
2、A财务公司审计部门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审计部门定期对投资业务的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评价,出具详细的审计整改报告,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3、基本建立了投资操作岗位双人、双职、双责,相关部门、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的监控防线和授权审批、责任分离、审计反馈的监控机制。财务部门定期打印对账单,投资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定期对账,严格监控投资资金安全,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4、加强对投资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操作培训, 制定配套的员工奖惩办法。
(四)合规性风险控制
1、在投资前调查和审查阶段,由投资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严格审查交易对手、托管券商或金融机构等的资信,协同法律顾问对合同等法律文件严格把关,风险管理部门对投资业务各个环节的合规性出具独立的审查意见,如涉及可能触及合规性的问题,风险管理部门应与法律顾问进行充分沟通,并与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充分的交流与协商,在获得监管部门的同意或支持后,才能进入投资的审批程序。
2、由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监管部门规定的投资业务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和统计,避免出现超指标的情形。
3、对投资业务相关的重大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需经风险管理部门和法律顾问出具审查意见,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业务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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